接种问题疫苗约数十万儿童,这岂止是数百万人的“心头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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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疫苗风波还在持续发酵。7月22日,在流入约210000支问题疫苗的河北,有媒体记者追问具体流向时,省卫计委与食药监局却踢起了“皮球”,卫计委称,回应均由省食药监局牵头负责,他们配合;食药监局则表示,这些工作及情况省卫计委负责也最清楚,“没有接到通知说这些问题由我们回应”。
长春长生疫苗风暴,始于国家药监部门的处罚通告,在第一轮的报道中,涉及的记录造假的狂犬病疫苗,因为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波及范围得到控制。但时隔几天,吉林食药监部门的一份处罚决定,将给婴幼儿接种的百白破疫苗造假旧案带了出来。被判定为“劣药”的百白破疫苗,早已上市销售,接种无效疫苗,已经成了受害面极广的既成事实。
疫苗风波引发恐慌情绪蔓延,对家长来说,焦点就是问题疫苗的流向。作为责任部门,河北当地的卫计委和食药监部门,却一度对媒体三缄其口,这种敷衍态度让人失望。哪怕一时间拿不出数据,也该坦诚回应,而不是相互甩锅。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时隔一天,此前推诿塞责的河北官方,公布了相关信息,问题疫苗流向石家庄、廊坊和定州三市,共有143941人使用。与此同时,山东也查明了流向、库存,波及8个市。另一个问题疫苗的流入地重庆,表态将对接种问题疫苗的儿童进行补种,但并没有公布流向。
公布疫苗流向,避免信息封闭造成恐慌蔓延,是基本的底线要求。从事故善后层面来说,流向公布还只是第一步,同样紧急的问题是,问题疫苗到底有没有致害?
上述几个地区卫生计生委部门称,未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增高。其一这是宏观数据,它反映不了个案中问题疫苗与异常反应的因果关系;其二只是谈异常反应,所防治病种的发病情况,目前依旧缺少数据。现在就问题疫苗的后果下结论,为时尚早。
值得一提的是,百白破问题疫苗,去年10月27日被立案调查,11月国家药监部门通报,距离孩子接种问题疫苗,已经有大半年的时间,这种关乎儿童生命安全的滞后反应,正是家长恐慌的来源。
2016年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仅疫苗生产企业需要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接种单位也得按照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换句话说,只要登记制度执行到位,疫苗的流向至少有两方面可以溯源,一是企业,一是接种部门。
此次各地在舆情持续发酵下,终于公开去向,但整个事件值得追问的点依旧不少。比如,之前对两家企业的调查,为什么没有及时公布销售记录?国家药监部门通报处罚结果后,各地的接种单位,为何没有启动补种善后,一拖拖了大半年?
(儿童在接种疫苗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疫苗是关系儿童生命安全的底线行业,没有理由信息封闭,把家长蒙在鼓里。如果长春长生没有因深喉爆料而曝光,别说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百白破疫苗造假前科,可能都会沉寂下去。假疫苗立案八九个月后,迫于舆情压力,才有地方公布接种信息,这本身已经是高度滞后。信息不公开,或者推诿塞责,家长们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维权也无从谈起。
疫苗从生产到接种本来就该有完整的信息库,出了问题家长可以实时查询,媒体能够第一时间调取流向信息。一旦有相关的造假事件,应该立即启动排查善后机制,而不是拖延或者隐瞒,等到媒体揭露才开始善后。信息不透明的环境,当然会催生泯灭底线的食利企业。
现在山东、河北、重庆都表态,要给接种无效疫苗的孩子进行补种。能够及时发现问题,也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但这些孩子和家长是不是只能被动接受多接种一次的无妄之灾,对于这些孩子是不是应该有所补偿?保证家长知情权,开启适当的维权通道,让不良企业付出更多法律和经济层面的代价,有助于倒逼企业的自觉,倒逼整个疫苗监管体系的完善。
长春长生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流向查明,涉及儿童215184人
山东省疾控中心官网7月23日凌晨发布消息称:
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流入山东的252600支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批号201605014-01),流向已全部查明,涉及儿童未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增高。
山东省疾控中心负责人介绍,早在2017年1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长春长生公司效价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后,山东省立即行动,第一时间停止接种,并在三天内查明了相关批次疫苗的流向、库存、受种儿童及接种情况,封存了该批次未使用疫苗,同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长春长生公司销往山东省的不合格百白破疫苗共计252600支,占全省年使用量的3.96%,流向济南、淄博、烟台、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等8个市。这批疫苗已接种247359支,损耗、封存5241支,涉及儿童215184人,儿童接种信息在预防接种单位均有详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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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疫苗安全的高压线一定要带高压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通报,在飞行检查中发现,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这是该企业继去年10月被发现一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之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再次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作为与老百姓生命和健康安全紧密相关的领域,疫苗行业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任何一个环节都容不得半点瑕疵。同时,也对构建更加完善的监管制度、更严格的惩戒体系、更畅通的信息发布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疫苗生产国,年产能超过10亿剂次,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能够依靠自身能力解决全部计划免疫疫苗的国家之一,国产疫苗约占全国实际接种量的95%以上。近年来,我国逐步构建起日益严格的疫苗安全标准和生产监管体系,并且于2011年、2014年两次通过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评估。已有国产疫苗通过WHO产品预认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全球疫苗免疫联盟陆续采购这些疫苗用于其他国家的疾病预防控制。但仍有疫苗安全事件发生,更有甚者存在故意造假行为,这对行业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
对疫苗企业的任何违规行为,不论大小轻重,监管部门都必须从严从快惩处,并做到举一反三,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和弥补存在的风险漏洞,进一步加强制度和体系建设,完善监管于生产、销售、运输、仓储、注射等每一个环节,尤其要从源头上防止企业违规行为的发生。
疫苗生产企业承担疫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针对企业故意造假的恶劣行为,要建立严格的惩戒体系,让企业为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涉事企业长生生物并非第一次出现问题。对疫苗这类全社会高度关注的行业,务必要建立行刑衔接制度,对违法违规企业“零容忍”,决不姑息纵容,建立带电的“高压线”。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建立一次违法终生禁入行业等制度,让违法者倾家荡产,真正让制度发挥强大的震慑作用。